讨个公道竟这么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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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5日10:28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记者金镒 乘坐客车被炸残 1995年12月30日下午3时许,七台河市民生俊喜登上了由依兰开往七台河市已经超载的长途客车,准备回家过元旦。当时他做梦也没想到,这次旅途对他来说将是一个噩梦。 当车行至勃利县大四站镇山林村道口附近时,车上一犯罪分子史成本突然引爆了随身携带的大量炸药。史成本当场死亡。生俊喜左腿被炸断,右手被炸烂,造成其左大腿膝上截肢,拇指部分及小指缺失,无名指畸形。先后经勃利县医院、七台河矿务局总院、省医院及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治疗,虽痊愈,但仍留下了终生残疾,并安装了假肢。后经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无钱医治告上法院 治疗期间,生俊喜多次向承包线路的车主李云杰和七台河市运输公司索要治疗费用、误工费和其他赔偿。但车主和七台河市运输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后果是由史成本造成的,与车主和公司无关,如果索赔就应该找史成本。无奈之下,生俊喜将李云杰和七台河市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主李云杰在驾车营运过程中,生俊喜购票乘车,即与其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虽然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系行为人史成本所致,但李在已经超载的情况下,又中途停车拉运乘客,致使灾难发生。作为合同一方的李云杰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安全地将生俊喜送到目的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市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0年,法院判定车主李云杰和市运输公司给付生俊喜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0余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翻案无奈抗诉 七台河市中院经过了半年多的审理,下达了令生俊喜意想不到的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根据交通部发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72条之规定,生俊喜所受的伤害是由犯罪分子史成本造成的,与车主和运输公司无关。车主和运输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义务。这个判决让生俊喜大受打击。 在家人和朋友的劝说下,生俊喜来到哈尔滨聘请律师。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丽英代理此案后,立即向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主张七台河市中院的审理适用法律严重错误,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经过调查之后,向中院提起了民事抗诉书。省检察院认为,七台河市中院对《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的第72条有理解错误。该条款规定:“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旅客负责:携带危险品或者其他政府禁运物品进站、上车托运的;损坏车站客车设施和设备造成其他旅客伤害的。”该规则规定的是承运人和违规旅客之间纠纷时的规定,只确定了因旅客造成损害后,最终责任承担者是违规旅客。该条款仅赋予了承运人的追偿权,但并未反对受害旅客向承运人先行求偿的权利。所以,七台河市中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必须依法再审。峰回路转终于胜诉 又经过了1年多的艰苦诉讼,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在去年底下达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生俊喜终于胜诉。李丽英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如果一个违约行为导致了守约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那么受害方或者守约方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生俊喜因乘坐该车而受伤,那么这本身就是交通运输公司的一种侵权行为。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生俊喜既然乘坐了它们的汽车,即使没有书面的合同关系,但是事实上运输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了,按照运输合同,任何一个承运人都有义务安全及时地把他的乘客送达目的地。所以这对生俊喜来说,运输公司的行为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由受害方或叫守约方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律师评案法院犯了低级的法律错误 在本案的审判中,暴露出审判机关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职业水准较低。本案在违反《合同法》的案件中可以说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文充分的案件了。然而就是审理这样的案件,也要费几年的周折。更奇怪的是,在当事人费尽周折胜诉后,二审居然以完全不相干的规定推翻了一审的判决,在法律上犯了一个很低级的错误。这种错误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是十分巨大的: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饱受诉讼时期精神和经济条件的煎熬。这种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一种侵犯。 另外,交通运输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是造成这场悲剧的重要原因。如果他们真的做到像规定里说的那样将“三品”挡在车外、站外,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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