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商品解决方案 超市竟罚小偷“偷一买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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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02:13 北京娱乐信报 | ||
你敢偷两百元商品我让你买两千元货物 据《成都商报》昨日报道,一个25岁的年轻女子到商场购物,却盗窃了超市价值200余元的商品。出门时,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带往办公室。经过一番“协商”,该女子无奈接受超市提出的解决方案:在商场购买2000余元的商品。 行窃者被迫“偷一买十” 据当事人小谷的男友夏先生称,5月19日中午,女友小谷独自一人前往家乐福大世界店购物,在买了几十元的商品后,仍意犹未尽,看着琳琅满目的商品,不知怎的突然动了邪念,趁人不备时,偷偷将一些化妆品藏进随身携带的小包中。她万万没想到,在出商场大门时被商场保安当场拦下,原来她的行为早被发现。 “偷5元钱的东西就要拘留15天,你偷了这么多东西,你算算要拘留多少天?”夏先生介绍,在商场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气冲冲地对他女友这样说。他接着介绍说,小谷当时吓得直流泪,连称自己错了,请求商场不要把她送进派出所。商场工作人员要求她拿出钱来,但小谷身上钱不多,便将随身携带的一张储蓄卡拿了出来。商场工作人员要求其说出密码。为了不进派出所,小谷被迫说出密码。商场工作人员拿着卡一查,发现卡上还有2200元,遂提出让小谷按‘偷一罚十’的比例购买商品。小谷只好答应。随后,小谷提着大包商品羞愧地离开商场。” 男友出面讨说法 “她只是一时糊涂,但商场也不能这样做啊!”夏先生气愤不已。他称,女友十分害怕,当天并没有将所有商品带回住处,而是寄回了老家。次日他发现卡上的钱不在了,在百般追问下,小谷才说2188元都在家乐福买东西了。“咋买这么多?”“我一时高兴,就多买了些。”但在夏先生的追问下,小谷才道出实情。小谷说,出了此事后,她十分后悔,害怕小夏以后看不起自己。 “盗窃固然不对,但商场这种做法就妥吗?”当天下午,夏先生来到家乐福,向有关工作人员询问此事,商场方否认有强行要求小谷交出储蓄卡一事,称“只是提醒小谷消费一些商品”。夏先生及女友表示强烈不满,要求店方公开向消费者道歉并退还购物款额。 店方:只是给点惩罚 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家乐福成都方面负责公关事务的经理卓元(音),卓经理让保安部经理李忠(音)接受记者采访。据李忠介绍,这名消费者从二楼卖场拿了价值200多元的商品后,出门却没有买单,因此准备将她送到派出所。但对方却要求协商解决,商场考虑到小谷的行为已构成对商场的损害,为了给其“留下深刻的记忆”,便提出一个解决方案:你不是想消费吗?那就购买2000多元的商品。李忠明确表示,是他们要求小谷按偷窃金额的十倍购买商品的,“这没有什么好回避的。她恶意侵占商场的合法权益,我们也没有权力处罚她,她既然想要,就多买点。”据称,小谷当时接受了这个条件。 对小谷的男友指责商场强迫交出龙卡并说出密码一事,李忠称,“她说的全是谎话!我们既没有翻她的包,也没强迫她。”并称有确凿证据可证明这一点。 消委:这是变相处罚 就家乐福保安要求消费者购买被盗物十倍的商品一事,四川省消委常务副会长谷岩称,作为商场一方,没有行政执法权,保安无权对消费者进行“偷一罚十”的处罚,也无权强迫消费者购买某种类型的商品,家乐福保安这种做法涉嫌侵害消费者的民事权,因为只有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才能对盗窃行为进行处罚。家乐福以强制消费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变相处罚,按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被强制要求购买的商品,而商场方面则应该无条件退还消费者卡上用来买东西的2000余元现金,但她本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相关处罚。 律师:商场变相要挟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四川省法典律师事务所张国华律师。张律师称,小谷的盗窃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商场发现后,应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商场提出以“购物”了结此事的解决方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此时小谷既然在商场进行消费,她的身份应该是一个消费者。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进派出所,小谷只有听从商场意见,没有其他选择。商场工作人员的“购物”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要挟,肯定是不妥的。曾光宿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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