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音像出版物不得辗转复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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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08:23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 从今年6月1日起,我省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必须直接委托复制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通过音像、电子制作、发行单位及个人辗转委托复制。凡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委托书》的,将按买卖书号处理。 昨天记者从省新闻出版局获悉,《湖南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和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已正式出台。据介绍,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复制加工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必须使 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指出,《委托书》必须由电子音像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的负责人签字;必须加盖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公章,不得使用电子音像出版单位下设部门代章。《委托书》、《许可证》一次性使用有效,必须按照记载项目复制,不得擅自更改。刘国瑛强调说,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必须直接委托复制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通过音像、电子制作、发行单位及个人辗转委托复制。凡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委托书》的,将按买卖书号处理。记者 杨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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