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租操场出事故依法学校该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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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09:22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贾晋璇 刘柄柏 王丹 记者 季佳莹)操场本是学校提供给学生安全活动的场所,可某中学为“创收”竟将操场租作停车场,造成该校一学生被停放的汽车刮倒致七级伤残。日前,市法院对这起赔偿纠纷上诉案做出终审判决。 我市某初中将校内操场租给司机尹某做停车场。2002年4月12日,该校初二学生李某与同学进入校园途经操场时, 被停车场内的车辆刮伤。经法医鉴定为外伤性颅底骨折、左眼盲 南岗区法院一审认为,校方擅自将操场出租他人进行营业性活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故应承担20%赔偿责任。尹身为操场承包人未尽相应的管理义务,也应对李人身损害付20%的赔偿责任。肇事司机魏某对此应付60%的赔款责任,判决魏、尹、学校赔偿学生李某共计132909元。原告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后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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