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车引发买卖风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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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09:38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胡然通讯员王广利刘军)一辆二手车卖出6年后,买主突然找上门要退车索钱,并要求卖主包赔当初购车款6年的利息,对方称,想转手再次卖出时发现此车不能过户。张先生为此陷入一年多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讼争车辆是利用假证明申领的进口汽车牌照,即走私车,于是认定标的物违法,判令张先生返还买主30万买车款,赔偿对方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后把那辆对方已用6年的车领回。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了同样的事实,却因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得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 案情回放 1996年12月18日,张先生把自己一辆二手三菱轿车转卖给本市刘女士,转让费30万元,此前这辆车已几易其主,张先生是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从一外地人手中买来。刘女士支付了车款,并办理了相关车辆及附加税变更手续,并缴纳3000元过户费。2002年3月,刘想把该车转让出去,但到有关部门办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车原始手续有问题,不能办。经查,该车的原始购车发票是假的,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也是涂改过的。一审法院就此认为,原、被告的民事行为属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这种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存在是不以行为人的故意、过失或对法律的无知为前提的,所以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被告因买卖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全部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虽然汽车买卖不是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但必须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相关手续。本案诉争车辆已经数次交易,如交易行为存有瑕疵,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不是诉争车辆的初始购买人,原告车务手续也不是他办理的,他在购买和转让车辆时,均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履行了合法手续。即使该车原告手续存在问题,张先生也应该属“不知”,而不是“故意隐瞒”。而且诉争车辆从外埠转籍到本市且多次买卖,均经公安车管部门进行了核查、认可,而且现在公安局车管所也出具了证明,证实诉争车辆可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足以证明该汽车买卖行为并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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