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苦寻真相 错案搞垮国企失职法官落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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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11:19 南方日报 | ||
核心提示 法官代写起诉状,原告自填裁定书;国企职工苦寻真相,人民检察院拨开云雾——经过6年的艰苦努力,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下称水电公司)总经理李雄杰终于等来一个公正的审判:本月20日和21日,茂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董沛声、董业声、麦瑞贞等三人诉水电公司第十三工程队拖欠三人116万元借款一案,真正借款人岑永东终于被列为第三人出庭。本案一波三折,而由于原审法官的失职行为,导致被告水电公司的财产被错误执行,使这家原来效益良好的国有企业从此一蹶不振,生产经营无法运转,大量工人 私人借款企业还债 错误判决搞垮国企 1996年6月30日,董沛声、董业声、麦瑞贞等三人同时向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山阁镇法庭提起诉讼,以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第十三工程队拖欠三人116万元借款为由,要求茂名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及十三队清偿欠款本息390多万元。 这一官司的真正主角是第十三工程队承包人岑永东,董沛声等3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显示,岑永东是借款人。但开庭时,法庭没有传唤岑永东出庭,更没有将他列为被告。 庭审时,被告水电公司刚刚上任的总经理李雄杰一再鸣冤。他出示该公司与岑永东签订的协议,上面写明:十三队公章只限于业务结算,不得用于担保任何债权、债务活动,如超越范围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岑永东负责。据此协议,岑永东无权以十三队名义借款,否则自负责任。李认为,原告涉嫌图谋国有资产,要求法庭追加借款人岑永东为第三人出庭作证,但未能如愿。 法庭认为,岑永东在承建水电公司发包的工程期间,以十三队名义向三原告借款,写有借据,并盖有第十三工程队的公章。同年11月,法庭在岑永东失踪的情况下,判令十三队付清欠款本息170万元,水电建安公司负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按国家法律规定,茂南区法院有关人员应首先对岑永东进行执行。岑有房产,有汽车,但有关人员只拿负连带责任的水电公司“开刀”,先后对水电公司进行100多项财产执行,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扣押其业务、财务公章,更为离奇的是,法院将与水电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不属于该公司的财产都执行了,甚至变卖了,最后取得执行款68万元给原告。 经此官司,水电公司这家国有企业从此一蹶不振,几年来基本处于停产状态,生产经营无法运转,不能参加工程的招投标。这造成该公司大量工人下岗,企业濒临倒闭。而在此之前,该公司每年为国家创利税都在200万元以上。 四年苦寻失踪证人 峰回路转案情大白 面对官司判决和执行,李雄杰和公司所有职工都感到十分冤屈,也充满了疑问。为了解开疑团,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水电公司派人四处打探借款人岑永东的下落。四年之后的2000年10月,李雄杰终于在云南省昆明市的一间出租屋找到失踪4年的岑永东。 岑永东说,董沛声等人出具的借据有两个的日期均为1995年10月26日,但当时他已经将十三队的公章交给了董沛声的侄子董振辉,且当时他是在被董沛声等人胁持的情况下写的,借据上的公章不是他加盖的。 岑永东说,他与董沛声等三人之间的借款,是在他与董沛声等三人合作做生意期间发生的。而他承包十三队的时间是1994年10月13日,借款行为发生在承包行为之前,实际借款只有28.5万元,且都是以个人名义借的。1995年,董沛声等人因生意不好,自行退股,并采取种种威逼手段要他填写了共116万元的几张借据。同时,岑永东说,借据上十三队的公章也不是他所盖,因为当时公章已被董沛声等人抢走,十三队的工程也被迫转包给了董振辉。后来十三队的公章是1996年11月5日由董振辉交还给水电公司的。 1993年底,岑永东与董沛声等人合伙经营茂名建材物资市场。19 93年12月,岑永东以个人和华泰公司的名义分别向董沛声等三人借款经营建材市场生意,其中所有借据中的借款人都是岑永东,几乎都还加盖了华泰公司的公章。 岑永东拿出了他与董沛声等人之间所有的原始借据。有了岑永东的证据,水电公司如获至宝,当即向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申诉。 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疑案揭开重重黑幕 提出抗诉案件重审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阅案件和深入调查,认为茂南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判决错误,执行错误。理由是:岑永东向三原告借款均属个人行为,且发生在承包十三队之前,与十三队和水电公司无任何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岑永东是真正的借款人,却未追加其为被告;证据显示,在岑永东按照三原告要求重新出具大额借据时(将岑累计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结算写入一份借据),十三队的公章已不在岑永东的手上。 检察官还发现,茂南区法院办案人员违纪的现象:三个原告起诉状所使用的纸张是茂南区人民法院的专用稿纸,经茂名市公安局的鉴定,三原告的起诉状是山阁镇法庭庭长易柏志代写并代为签名的,而且还亲自担任此案的审判长。更令人惊讶的是,易柏志在其代写的起诉状中,第一被告为十三队,负责人为岑永东,但开庭时却不通知岑出庭。不仅如此,三个原告和被告及真正借款人岑永东都不在山阁镇法庭的管辖范围内,却统一由山阁镇法庭受理及由同一个法官办理。 明明是岑永东个人向三原告借款,但三原告都清楚已无法从岑永东身上取回借款,故将债务转移到十三队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大企业———市水电公司,这实质是图谋国有资产。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此案时还吃惊地发现,六份盖有茂南区人民法院印章的执行裁定书,竟然由原告董沛声亲笔填写,连执行人员周某、书记员谭某的名字也由其代签。 董沛声向检察官供述:茂南区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时,他跑到法官周某的办公室,看到他桌子放着盖有法院印章的空白民事裁定书,便拿来亲自填写了六份,并签上法官周某的名字。这六份裁定书的内容是冻结茂名水电建安公司的银行账户。其后,周某还把其中三份裁定书送达有关银行协助冻结被告账户。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董沛声还持有不能公开的“关于拘留李雄杰的请求报告”、“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案件笔录”的复印件。 据董向检察员称,这些秘密材料是法院办案人员交给他复印的。 为此,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此案。 中止执行错误判决严肃查处违纪法官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裁定:一、撤销原判决,本案指令茂南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多行不义必自毙。省领导和茂名市主要领导获悉这一案件内情后,当即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茂名市委书记周镇宏义正辞严地指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门坎。这事不能轻易放过。” 茂南区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迅速查清法官周某违纪办案的事实。中共茂南区纪委认为,周某身为共产党员、法院审判员,不严格履行法官职责,致使原告有机会填写民事裁定书,是严重的失职行为。2002年8月28日,茂南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并建议茂南区人民法院给予周某行政降级处分;茂南区人大常委会撤销周某审判员职务;将周某调离法院系统。 专家说法 程序公正法官有责 日前,记者就此案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毛玮,他认为:在本案原审中,法官在程序上给了原告很多方便,显然在偏袒原告。而让原告自填裁定书,把法院的秘密材料随便交给原告,如果不是法院人员故意而为之,就是法院疏于管理,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法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自写裁定书的手法并不高明,应该很容易被识破,而最后之所以出现错判和错误执行的结局,问题出在了法院,如有关法官失职等,否则,原告是不会有机会乘虚而入的。 毛玮指出,法院的公正首先体现在程序上,因为这个程序是公开的,人们有目共睹,只有程序让人看到是公正的,才会相信法院是公正的,可以说,法院的品格是通过程序体现出来的,法院的威信也是通过程序树立的。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一方面我们赋予了法官很大的权力,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求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官只有遵循程序才能保证法律得到公正地执行。这就是本案给我们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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