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员职考新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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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11:19 东南快报 | ||
推销员:从事商品、服务推销工作的人员。鉴定内容 1.职业道德基本守则和行业的有关法律常识; 2.市场营销基础知识; 3.社交礼仪知识; 4.技能要求:销售、谈判、公关、服务、讨债、市场调研、渠道管理、商品贮运、销售活动分析、推销管理、销售促进、广告促销。鉴定方式 鉴定分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考试(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两门均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各等级理论考试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为120分钟。申报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销员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1)从事推销员工作1年以上;(2)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并结业(指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培训并结业,下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销员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1)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经济管理类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满1年。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销员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1)取得中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推销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大学本专业本专科毕业并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3)大学相关专业本专科毕业并从事推销工作1年并经本职业高级推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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