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原院长田凤岐受贿被判无期 未提出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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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20:0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5月26日电据新华网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消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因犯受贿罪,已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5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田凤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2日至13日对田凤岐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至1998年11月,田凤岐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成立房地产公司、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亲属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54万余元。1999年6月至2001年8月,在担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法院办公大楼工程设计、工程装修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亲属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折合人民币76万余元。综上,田凤岐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0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凤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田凤岐受贿大部分是由其亲属收受后告知其本人的,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及其悔罪表现情节,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于15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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