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对夫妇离婚 “共有财产”不共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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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7日08:14 汉网 | ||
近日,南京市离婚女性郝某真正体验到了新婚姻法框架下夫妇间共同居住的房产,夫妇离婚后,双方不一定共同拥有的滋味。 郝某与杨某均系南京市人,他们于1990年10月结婚,于去年下半年提出离婚。郝某与杨某婚姻期间所居住的房屋系杨某父母的,1991年11月,杨的父母立赠与书,将该房赠与杨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就郝某提出的婚姻期间,丈夫所获财产应视为夫妇共有这一要求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最终依法认定:虽然杨的父母赠予杨的房产时间发生在郝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公证赠与书明示将房屋赠与杨某,因此此房应视为杨某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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