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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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7日08:47 海南日报 | ||
案例王某,某工商局私营企业科副科长。华某,某市工商局副局长。1998年6月,王某的朋友兰某以做生意为由,求王某帮忙办理营业执照。王某碍于情面,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在兰某办证手续不全,不具备发证条件情况下,给了兰某一套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后兰某利用此执照又设立了另外一家公司,并以后设立的公司名义诈骗他人货款数百万元。 同年10月,王某在办理文某的申请营业执照中,发现文某的办照材料不全后拒绝了办理 法规链接 《刑法》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犯罪构成: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主管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直接与间接)。3、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证券的管理活动。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立案标准:(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罪适用主体范围: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提供)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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