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盐少卖一毛钱 “鸿运来”被罚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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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7日09: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哄抬物价要被查处,降价竞销同样脱不了干系。日前,南充市查处了该市首例降价竞销案:顺庆区西门坝街鸿运来超市因降价竞销食盐被罚款500元。 根据政府定价,每袋食盐(500克)的销售价格应为1元,而鸿运来超市每袋按0.9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南充市盐政稽查处多次给该超市打招呼、发通知:食盐不得降价竞销,鸿运来超市不予理会。 5月19日下午,南充市盐政市场稽查处、顺庆区物价局对该超市进行暗查。两位工作人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到鸿运来超市购买食盐,超市营业员以0.90元的单价进行销售时被检查人员抓个正着。顺庆区物价局认定鸿运来超市违反了《价格法》,作出上述处理。 南充市盐政稽查处负责人介绍,食盐属于国家专卖物品,也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对政府定价商品,经营者不得擅自涨价或者降价竞销,否则根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最高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文/图冯晓东记者汪仁洪) 相关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价格的……(十一)不执行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汪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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