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居民收取消毒费、办证费等行为当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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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08:09 时代商报 | ||
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向居民收取消毒费、办证费等行为当止 本报讯(见习记者 孙瀛)昨日,辽宁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有关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对以非典名义向居民收取的消毒费、办证费等作出明令禁止。据了解,此次省物价局共对小区经常出现借非典名义乱收费的五种情况作出规定。 一、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社区等单位,不得以防非典为名自立收费项目向业主及产权使用人收费。 二、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人员实行通行、登记、发证管理时,不得收费。 三、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部门对所辖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部位)及设施进行预防性消毒所发生的费用,应在物业费中列支,不得另行收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按规定进行消毒所发生的费用,应从物业费中列支,不得另行收费。 五、物业管理企业、社区等单位不得以防治非典为由,擅自向业主、产权使用人及外来人员强制推销药品、消毒品及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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