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人”为何变成打工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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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08:3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有那么一些人认为,只要感情深,办不办结婚证并不重要。孰不知,他们的这种违反婚姻法定程序的做法,到头来伤害的只有他们自己—— 结婚5年不办证财产分割起纷争 今年春节刚过,河南一个名叫刘香草的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对其经营的文化 刘香草婆母的答辩状令人吃惊,在当地引起了不同凡响。经庭审调查查明:1989年,刘香草的婆母与公公办了个不起眼的文化用品门市部。1992年冬,刘香草的公公因病去世。两年后,刘香草的丈夫高中毕业后回家帮助母亲经营商店,由于有文化,加之经营有方,生意越做越大。1995年,门市部业务由零售改为批发,盈亏相抵,连同批发部内存货,净赚60余万元。随着家庭积蓄增多,次年盖起了三层临街楼房一座,该房屋处于当地的黄金地段,经评估,价值为48万余元。1997年春,经人介绍,刘香草与丈夫相识,年底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1999年刘香草生了一个男孩。由于孙子需要人照料,加之岁月不饶人,刘香草的婆母在孙子出生后便将批发部交给她惟一的儿子经营。刘香草协助丈夫从商,这一干就是5年。 一直认为已同丈夫举行过婚礼,还生有一子就是名正言顺妻子的刘香草,2002年初,听朋友相劝,与丈夫相商补办结婚证。同年9月,两人到镇政府登记结婚。工作人员详细审查二人的相关手续后,决定发给结婚证时发现结婚证已用完,当即答复下午到上级机关领证,明天来拿结婚证。刘香草与丈夫返回途中发生车祸,其丈夫当场死亡,刘香草仅为轻伤。 刘香草的丈夫身遭不幸,全家处于极度悲伤之中。婆母悲伤之余,想到26岁的刘香草肯定要另嫁他人,便婉言劝刘香草节哀另寻个好人家,儿媳最终点了头。但围绕家庭财产双方发生争执。刘香草坚持批发部全部归己所有,60万元自己要一半,剩余30万元即丈夫那一份由婆母、儿子、自己三人继承,每人10万元。刘香草还说,房子价值48万余元按三份分,其中丈夫的16万元还是三个人分。孩子由她监护,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她认为自己与丈夫共同经营,丈夫死后,理所当然应该这样分。对此婆母坚决不答应。 女主人还是打工妹夫妻关系成关键 刘香草与丈夫是否是合法夫妻关系,成为家庭财产分割的焦点。合议庭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香草与丈夫是合法夫妻关系。理由是:刘香草与丈夫补办结婚登记,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对婚姻当事人来说,其已履行完补办登记的法定义务,仅仅因政府没结婚证,需到上级机关领取才没拿到,因而其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即应当承认两人是合法夫妻关系,并应据此处理本案财产和继承问题。第二种意见认为,刘香草与丈夫仅仅是非法同居关系,对本案的财产处理,不能按夫妻关系处理,刘香草更谈不上继承遗产问题,但可在财产分割时给予刘香草劳务报酬。理由是: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可见,结婚必须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强制性义务。换句话说,只要登记领取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至于是否举行婚礼则无关紧要。本案中,刘香草与丈夫虽然去补办登记,但并没领到结婚证,没有履行完登记结婚的法定程序。虽然该结果是由政府行为造成的,但还应当视为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因而其二人的关系只能是非法同居。此外,刘香草婆母将批发部交由儿子经营,属赠与行为,这种赠与是天伦之情。倘若没有儿子与儿媳合法婚姻,其母不会将批发部交与刘香草;批发部和新建的楼房都是刘香草与丈夫按农俗举行婚礼前就有的,属于双方同居前一方财产,刘香草不能享有占有权、经营权;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刘香草在批发部付出劳务5年,应从批发部净利润中分给其一部分。但其婆母将商店交给儿子经营时并没有清点账目,双方很难举证,法庭又无法查清,故应当以当年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付给刘香草打工的劳务报酬,或者略高于此报酬,双方协商的意见除外。 合议庭同意第二种意见,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1.房屋及批发部归婆母所有;2.婆母一次性付给刘香草打工劳务报酬5万元;3.孩子由刘香草婆母抚养,刘香草不承担抚养费,仅有探望权。 从女主人一下子变成打工妹的刘香草虽然对此案还存有看法,但她在拿到5万元劳务费时还是感慨地说:想不到结婚证有这么大的作用。葛庆河 程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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