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六年前工伤获赔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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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08:54 金羊网-新快报 | ||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不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定诉讼有效 法院认为,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当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工伤事故的时效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评定之日起算。谭先生得到伤残评定的时间是2002年6月26日,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02年8月15日,故未过诉讼时效。 该单位未按规定为谭先生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因此其工伤赔偿费用应由该单位承担。法院判决该单位赔偿一次性残疾退休金、残废补偿金和假肢费共近30万元。 该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仍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连连称奇 代理此案的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的胡焱平律师称,工人工伤6年后索赔并最终获得巨额赔偿,这类案件极其罕见。此案奇特之处是,受伤工人一直没有做工伤鉴定,因此一直不知道自己的损害程度,而工伤鉴定是没有规定时效的,所以此案虽隔6年起诉,依然能获得赔偿。(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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