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开发区,行政复议该找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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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08:58 南方都市报 | ||
告开发区,行政复议该找谁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草案)》,有望作出明确规定 本报讯 (记者刘有才 通讯员任宣)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草案)》,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的大量新问题将有新的界定。 据了解,自我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颁布实施后,我省行政复议案件大幅增加,2001年全省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213宗,比上年增长22%。案件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关系更趋复杂,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及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比如办案程序、办案规则不具体、不规范、缺乏操作性;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中涉及案件管辖权、申请复议期限计算、申请复议应提交的材料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和操作依据。另外一个问题是对近年来新出现的综合执法部门机构、开发区(保税区)以及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的案件该如何管辖不明确。此外,追究行政复议法律责任的机制难以启动。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但我省基本没有启动这种建议处理制度,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 在提请审议的《规定(草案)》中,对一些问题予以了回答。对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管理机关、保税区管理机关等政府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开发区、保税区管理机关为被申请人,向直接管辖该开发区、保税区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县自行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关不服的,以该县、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该县、市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规定(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因办案可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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