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能否见到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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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09:14 哈尔滨日报 | ||
4月23日,一份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建议提到了省人大,一时间在省内司法界,尤其是律师行业当中引起不小的震动。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咨询委员、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泽林在建议中提道:目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干扰,突出表现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难,影响了律师正常依法执业。 目前,关于《规定》的建议修正稿已经拿出,正在有关部门讨论修改中。 据了解,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以及《律师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1988年颁布的《黑龙江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在法律依据等方面已显滞后。 1997年修改的新《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问讯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48小时内,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服务,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一会见权在原来的《法规》中是不可能体现到的,因此,修改不但符合现实,而且势在必行。 针对修改,我省律师提出许多修改意见,其中一条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及当事人委托书,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 这一条的提出,对保障律师正常依法执业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业内人士分析,办案机关常常以影响或干扰侦查、防止泄密等为由拒绝律师会见。这其中有办案机关顾虑到律师介入会使犯罪嫌疑人增强反侦查能力,给搜集证据带来困难的原因,也有防止个别律师给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串供,阻碍办案的原因等等。 李泽林律师认为,如果不能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他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将受到很大限制,后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因此,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也就是在一种广泛的意义上保障公民的人权。本报记者 李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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