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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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09:37 海南日报 | ||
案例被告人沈某,男,45岁,某县地税局一税务所所长。2000年11月,该县某村委会建临街商品房48间,由某建筑队承建,造价523万元。后该村委会将商品房全部售出,得售房款588万元。按税法有关规定,承建方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及个人所得税合计22万余元;该村委会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合计11万余元。被告人沈某本应依法征收上述税款,但由于其接受了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便擅自决定对建设方、承建方各征收税金2000元,少征应征税款 128万余元,致使国家 法规链接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且是从事税款征收的税务工作人员,此外,受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代征税款人员,如果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并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同时也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少征税款。徇私构成本罪的动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提供)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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