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保局详解非典医疗费如何报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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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18:52 北京晚报 | |||
京报网讯在防治非典期间,为了做好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针对非典患者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有关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通知进行解答。 通知称,“非典”或“疑似非典”患者申报医疗费用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时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为准。诊断证明书中第一诊断为“非典”或“疑似非典”的,申报的医疗费用 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未持有“医保手册”,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认医疗保险身份并足额缴费的,也可以按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待。患者住在由高干病房或特需病房改造为“非典”病房的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有关规定标准结算,超过本院原定的普通床位费标准的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在防治“非典”期间,参保人员被强制隔离或强制管理,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而到政府指定的“非典”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必须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购章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感染“非典”或“疑似非典”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确诊前的医疗费用进行终结,按普通住院费用结算。确诊后按“非典”或“疑似非典”患者住院费用规定结算。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定点医疗机构被政府指定为“非典”定点医疗机构需要转往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转院后使用限医院级别报销的药品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报批。 “非典”或“疑似非典”患者的尸体处理费,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的收费标准结算,超过北京市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各级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患“非典”或“疑似非典”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资金按原渠道解决,个人不负担。属于个人生活服务类中的伙食费由单位负担。电话费、取暖费、空调费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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