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将依法处理在港缉获的走私国家文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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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23:28 新华网 | ||
新华网香港5月28日电(记者罗政 卢志扬)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28日表示,特区政府会依法处理在港缉获的走私国家文物。 何志平在立法会回答议员提问时说,自回归以来,香港特区警方并无缉获任何由内地走私至香港或经香港走私往外地的国家文物。香港海关则曾于1997年9月在落马洲管制站缉获3尊由内地非法入口、约于十六至十七世纪铸造的金属佛像。 他表示,目前并无证据显示香港特区是走私国家文物的主要地点。打击走私活动的任务主要是由香港海关负责。香港海关为防止走私物品进出本港,除了执行海上巡逻,以及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对车辆、飞机、船只及货品进行检查外,还与内地海关建立专责的联络渠道,方便双方人员交换情报及执行联合行动,以打击走私活动。早在2000年3月,国家海关总署和香港海关就签署了《合作互助安排》,加强内地和香港在情报交换及联合行动方面的合作。 何志平介绍,特区政府依法处理走私文物,根据《进出口条例》,所有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包括国家文物,均须记录在舱单内。否则,海关将根据《进出口条例》起诉有关人士。海关会把缉获的文物交由专家鉴定,以评估其真伪和市场价值,并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案件审结后,特区政府会依法申请充公有关文物,并知会国家文物局派员来港验证。如证实已充公的文物属受管制的国家文物,特区政府会交还国家文物局处理。 若香港警方怀疑在特区境内缉获的文物是偷窃或以其他非法途径在特区或外地得来,警方会循刑事调查入手,查证有关文物的来源、物主或负责人,并会根据《盗窃罪条例》,向涉案人追究刑事责任。若涉案人最后被法庭定罪,法庭可根据条例裁定把有关文物归还原主;若未能定罪,但有证据显示有关文物是偷窃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得来,特区法庭仍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下令把这些文物交付法庭认为有权获得该文物的人。(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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