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了信息公开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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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9日02:06 京华时报 | ||
作者: 张金岭来源: 大河报 其次,有关部门在处理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时候,就会首先考虑法律的要求,而不会舍本逐末地考虑方方面面的这影响那影响,从而陷入纷繁复杂的权衡之中。 第三,明确了公民要求信息公开和享有公开信息的权利,也明确了政府及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中的义务。 中央党校教授傅思明在今年第五期《党政干部论坛》上撰文指出,长期以来,政府部门掌握着社会信息资源当中的80%有价值的信息和3000多个数据库。但由于部门利益太重,加上缺乏有效手段,这些流动不起来的信息难以通过共享增值。可见,缺乏法律手段来保障信息的公开,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对信息公开流动的迫切要求,制定信息公开法已经势在必行。摘编自《大河报》5月28日 文/张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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