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不足 省高院“刀下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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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9日08:23 潇湘晨报 | ||
永州市东安县男子林爱国因对同村14岁的幼女林芳(化名)实施奸淫,事后因担心罪行败露,残忍地将林芳杀害,弃尸于附近一岩洞内。林被抓获归案后,一审法院以其犯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被告林爱国不服提起上诉。记者昨从省高院获悉,该院经合议庭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能够证明其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不足,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永州市中级法院重审。 被控强奸杀人 一审死刑 现年27岁的林爱国系东安县横塘镇带家村人,据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2月16日下午,林爱国与同村14岁的幼女林芳(化名)在该村马屎塘山上放牛时,林爱国见四周无人,顿起淫心,将正在烤火的林芳推倒在地,实施了奸淫。事后,因担心罪行败露,林爱国残忍地将林芳杀害,弃尸于附近的一个岩洞内。随后,林爱国潜逃到了广西,后因在广西实施了另一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 直接证据不足 发回重审 通过庭审质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一系列证明林爱国犯罪的证据,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林爱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一审判决作出后,林爱国不服,以只强奸了林芳,没有杀害她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朱永红律师为林爱国提出了辩护意见:此案除有被告人的口供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林爱国实施了杀害林芳的罪行。经过认真的审理,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报记者 陈君彰 实习生 李 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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