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法官开全国先河 业内专家提出三大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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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9日08:34 新华网 | ||
新闻回放 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王某,因在审案后判案前接受被告人宴请,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弹劾委员会弹劾,随后免去现有职务、待岗。 去年12月23日下午,磐石市民张俭诉其邻居刘采金粮油加工厂机器噪音大、粉尘污染严 但被告的女儿刘路及委托代理人王玉珍在庭审后,在王某办公室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议论。此举引起了原告及其弟张伟的怀疑,他们遂盯在法院门口等着王出来。等王某出了法院门,张家兄弟尾随其后。待王某在一家酒店门口停下,会合刘路二人一起进入酒店后,原告用相机拍下了三人在包间吃饭的照片。据《南京晨报》 27日,某媒体报道称,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首次对干警实施不信任弹劾程序,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昨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该举措引起了部分业内专家的探讨和质疑。 弹劾程序公开听证 投票表决合理怀疑 昨日,记者采访了首创不信任弹劾程序的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该院研究室负责人乔先生表示确有其事,并发来《磐石市人民法院关于对干警实施不信任弹劾的暂行办法(试行)》。 乔先生告诉记者,该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主要是为了堵塞法官队伍管理在有实无据的情况下,无法对违纪干警进行处治的漏洞。目前,该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助理审判员)已遭到弹劾。 记者见到,《暂行办法》规定,当对被举报干警实施调查后未找到充分证据,但仍有种种理由怀疑其违法乱纪行为有可能存在时,即启动弹劾程序,并用票决方式认定其是否有问题,是否应对其实施处治。弹劾程序的启动,限于对利用职务便利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表面现象明显、合理怀疑难以排除及思想品德不佳、违反社会公德、公信度低等9种情形。 由谁来弹劾干警呢?《暂行办法》规定,设立弹劾委员会,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和农村干部群众中,聘请18名弹劾委员,并在法院内部由干警投票选出8名弹劾委员。弹劾程序启动后,法院从全体弹劾委员中随机抽取15人出席听证会。会上,当事人可当众进行申辩。然后,弹劾委员投票表决认定合理怀疑是否存在,以便对被举报者作出诫勉谈话、降职、调离审判岗位或不处理的决定。 弹劾程序引起三点质疑 有人认为,这项制度实际是纪检监察部门公开办案的新举措。但该举措也引起了部分业内专家的探讨和质疑。 其一,该制度中弹劾一词是否准确?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乔先生表示:弹劾一词不准确,因为这个制度根本不是弹劾制,它只是纪检监察部门公开办案,公开、民主地调查法官违纪行为的一种方式,所以,他们已经改名为合理怀疑问责暂行办法。 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表示,弹劾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失职官吏进行揭发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目前,我国没有实行这一制度。而且法官的任免权归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其他机构无权任免法官。 其二,通过投票表决来认定合理怀疑存在,是否违背了证据规则? 乔先生认为,启动合理怀疑听证程序并票决认定合理怀疑存在,不是不重证据,而是重证据,只不过采用的不是完全证据规则,而是相对证据规则。 张泗汉教授表示,用投票表决来认定合理怀疑存在,只是个程序问题,实质在于有无确实、充分的事实根据。仅凭合理怀疑就认定,违背了法院判案疑案从无的原则。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即使是合理怀疑,其本质也是怀疑,拿不出证据就不能随意罢免!找到证据后,可依《法官法》相关条款对该法官进行相应的处分。 其三,该项新举措是否于法有据?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规定法官应避免公众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如果被认定为让公众产生合理怀疑,则应视为该受到相应人事处理的法定理由。所以,该项新举措是合适的,也是合法的。张泗汉教授认为,此举于法无据。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支持此举的规定。 业内专家容易被人利用,无益法制进程 此外,因为仅怀疑就对法官进行人事处分,那么,凭什么来识别诬告?乔先生坦认,不能避免有诬告现象,但为了队伍建设,应对法官严格要求。 此举非常容易被人利用,张教授说,而且法官这个职业总会得罪一些人,诬告、陷害就会以此施行办法为契机,由此,法官的正当权益没法保障,并不能有效促进法制进程。(记者/李湘荃)(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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