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钱”也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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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9日08:49 海南日报 | ||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感情一直很好,家庭分工他主外我主内,他每月领了工资也是全交给我。上个月,我给他整理书桌时,无意中发现他有一张存折,金额为1.5万元。事后,他说那是他的私房钱,还说现在哪个男人没有私房钱?我要求他将这1.5万元交公,但他却拒绝了。他说,即便是离婚,这钱也是他的个人财产。本来对这钱我不是太在意,但既然他这样说,我倒 读者钟莉 钟莉女士: 你来信提到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普遍,私房钱顾名思义自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隐藏的钱款。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一方财产的具体内容为:(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而私房钱显然并不属于这一范畴。 所以你先生所说的系其个人财产是错误的。而且,由于私房钱具有私自隐藏的特征,其行为性质还是违法的。如果是在离婚时一方有此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其后果一是对该方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而人民法院也将视此行为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将对其加以制裁。 (律师刘萍)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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