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调查:莆田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追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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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9日08:4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整整11年前,福建省莆田市政府与香港港峰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南山别墅山庄房地产开发建设。 当时,谁也没有想到,一起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就此埋下了伏笔。政府令怎么变了 引起纠纷的那块山坡地位于莆田市境内的凤凰山区。1992年9月,莆田市规划局出具建 然而,2002年9月20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下发莆政土[2002]115号文,称莆田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9月20日以莆政[1995]土103号文批准出让给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建设南山别墅山庄项目用地的250亩土地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条例,收回250亩土地的使用权。并责令开发企业停止施工,等待处理。 2002年11月19日,港峰公司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得到受理。要按照法律办事 2003年2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闽政[2003]行复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莆田市政府莆政土[2002]115号文缺乏收回土地的实体法依据,决定撤销莆田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收回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 决定书认定,莆田市政府在报批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凤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时,将已规划和批准立项的建设用地仍规定为风景名胜区保护绿地,从而导致两次规划的重叠,致使批准给港峰公司的250亩项目用地违反了总体规划,也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据此,决定书决定撤销莆政土[2002]115号文。 但是,就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撤销莆政土[2002]115号文的前两天,莆田市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关于撤销莆政[1995]土103号文的决定》,实质内容与[2002]115号文件基本相同。无奈之下,港峰公司再次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这一纠纷案件引起法学界的关注。有关专家认为,莆田市人民政府收回申请人250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莆田市人民政府抗拒复议机关的决定,应当追究主管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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