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被害人损害涉及11项赔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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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9日09:25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郭子斌通讯员杨毅何金刚】昨天,市交管局向社会公布了本市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损害后的11种经济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此标准和计算方法即日起实施。新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将对道路交通事故后的经济赔偿提供参考依据,改变以前无参考标准和计算方法时,当事人因赔偿数额引发的纠纷问题,同时也为交管部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后的经济赔偿问题提供依据。 据交管局事故处的有关人士介绍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医疗费等共计11项内容: 医疗费:按医院对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须费用给付;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按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标准支付; 死亡补偿费:不满16岁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70岁以上年龄每增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不满16岁的抚养到16周岁,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对其他被扶养人抚养5年; 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票据支付; 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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