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制售假劣商品最高罚款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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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9日12:19 云南日报 | ||
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技术、资金、发票、证明、原辅材料、包装物、运输工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最高罚款可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昨日,《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并开始施行。 《条例》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直接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销售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责任 《条例》还规定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用不合格原材料配制或者用不合格配件组装的以及标明的技术指标、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与相关标准或实际状况明显不符的伪劣商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另外,对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结论及其他质量证明的,没收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机构的检验、鉴定结论及其他质量证明,并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的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抽查片方式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赵芮帜然(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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