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典药品价格违法 同济大药房是否该领10万罚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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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9日13:49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南宁召开首例“防非”药品价格违法行政处罚听证会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5月29日讯(记者肖世艳) 昨日上午,南宁市物价局召开了首例“防非”药品价格违法行政处罚听证会,对广西同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会上,同济大药房承认该公司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但对南宁市物价局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叫屈。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一布署,今年4月24日至5月8日,南宁市物价局派出检查组对同济大药房经营的“防非”期间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核实,该公司对所属零售药店(含加盟连锁店)的零售药品实行公司统一定价,存在高于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本报5月15日曾作报道),遂送达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同济大药房代理人申辩听证会上,同济大药房承认了自身的价格违法行为,但认为南宁市物价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不适当的。 该公司听证代理人申辩道,公司从2月份开始销售新博林和尼群地平片,价格违法行为实施期间并不是4月24日至5月8日,因此认定其在“防非”期间高于政府定价销售政府定价药品的认定是错误的;认为物价部门对其无违法所得实施的行政处罚是没有依据的,该公司有相应的销售单据可供检查。 该公司代理人还质疑了物价局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认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应有如此重的处罚。 南宁市物价局答辩南宁市物价局对该公司申辩的问题进行了答辩。他们认为,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是依法行政,有检查登记表、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商品标价签、销售单、商品调拨单为证。 该公司在南宁市有32个零售药品门店,每日的销售情况不尽相同,票据是没有号码的内部销售单,只能证明存在交易的事实和价格,不能证明销售量;另外,有部分药品销售没有开发票,该公司提供不出有效合法的销售票据;票据、销售单填写不规范,如不注明产地、规格等。因此,南宁市物价局认为其内部票据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到底有多少销售单、不同规格药品的销售量难以统计。 尤其在“防非”期间,该公司仍存在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药品的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的通知》提出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从重从快从严处罚的要求,南宁市物价局认定该公司的违法所得是难以计算的,且对该公司拟实施的罚款额度也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 南宁市物价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听证会后,南宁市物价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作者:肖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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