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酝酿处罚公共场所吸烟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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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9日14:57 羊城晚报 | ||
禁烟场所吸烟,最高要罚100元? 本报讯 记者曾璇、通讯员任宣报道:公共场所禁烟应如何细化?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两天来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昨天,在分组审议此条例草案时,禁烟问题引起热烈讨论。 草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大中型商场、图书馆、会议厅(室)、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和活动室,以及未成年人活动的其他场所吸烟。草案同时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位委员说,饭后一支烟,赛过活神仙,实际上在酒家食肆抽烟的情况比较多,不少烟民饭前饭后喜欢来上一口,建议将餐馆酒家列入禁烟的范围内。 也有委员表示:这样一项项列,很难列完,倒不如统一写公共场所,这就将酒家饭店给包括进去了。有委员认为,可以参照新加坡的做法,室内不允许吸烟,吸烟一律到室外,空气可以流通,不致让他人被迫吸二手烟。 对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有委员质疑会不会因为难以执行变成法律白条,因为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目前更多依靠的是公德心。所以建议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也应当作为一项规定写入条例。(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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