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金廊”龙头蓄势待“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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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0日07:33 时代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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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日前提出了建设“南北金廊”的构想,那么正在全力打造“东北华尔街”的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将有何打算?昨日记者从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获悉,开发区目前正在努力实现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的重大突破,尽快建成沈阳市的CBD、商务活动中心、管理控制中心和金融中心。据此,这里将成为沈阳“南北金廊”的“龙头”。“龙头”的一个主要部分就是刚刚“夷为净地”的北站棚户区,这里将作为北站商贸区摆布11个金融项目,成片开发出限高为170米的金融大厦。同时,“龙头”的其他一些地方也开始为下一步 北站棚户区“净地”迎高楼 曾经是沈阳市中心城区中最大一片棚户区的北站棚户区在5月1日之前就“夷为净地”,作为北站商贸区开始了全面招商。据介绍,该地块东起惠工街,西至北京街,南起东西快速干道,北至团结路,总占地面积近17万平方米,规划为商业及少量酒店式公寓。根据规划,这里将进行成片开发,全部建设为金融商贸服务设施。目前,已经摆进这里的金融项目有11个,近日就将再次面向国际国内进行招投标。 管委会办公楼也要“让道” 在北站路的东尽头矗立着一座即将重新启动的停缓建大厦——富丽华大酒店,在它的西北方向与它隔街相对的就是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现有的3层办公楼。据了解,该地块东起敬宾街,西至沈阳市建委东12.5米,南起北站路,北至规划道路,占地面积为9700平方米,项目建筑限高为120米。据悉,目前已经有来自上海、沈阳、大连以及国外的一家管理公司分别对这个地块表示了意向。为此,开发区管委会已经做出决定:在两个月内把管委会迁出,并迁入金融商贸开发区的标志性建筑——方圆大厦内。 国内外500企业都是“重点” 据介绍,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在腾迁土地的同时,新一轮的招商工作也已经全面展开。目前正在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国内国外500企业、跨国公司发函,以吸引他们入驻开发区,金融、银行、证券、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依然是招商的主要引进目标。同时,对开发区现有的23个招商项目进行分类别、有重点的跟踪落实。重点跟踪东北世贸中心、锦兆园国际金融大厦、沈阳财富中心、光达大厦、沈阳奥星汽车展厅和金利商贸服务城等项目。主任记者 郭强 女研究生患心脏病猝死,120“无车”相救,其父以不作为及违约为由状告沈阳市急救中心,昨日法院判决—— 辽宁首例状告“120”案败诉 昨日记者获悉,辽宁首例状告120急救中心案经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5月27日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刘某女儿的死亡与被告120违约未能出诊抢救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书中指出,被告120急救中心作为公共事业机构已向社会公众承诺,就应切实履行自己出诊抢救的职责,以保护社会公益,建立公平稳定的交易秩序。 据悉,刘某对此判决不服,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回放:女研究生猝死 事情要追溯到2001年12月18日中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局的女会计刘旌在食堂吃饭时突然发病,同事拨打数次120急救电话,被告知“没有车”。后开发区防疫站用单位车将刘旌送往沈阳市第八医院,在途中,刘旌因心脏病猝死。 27岁的刘旌曾先后取得MBA毕业证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事发时她正为即将进行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做准备。 刘旌的父亲刘某悲痛之余以“120”不作为、违约为由,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沈阳市急救中心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2002年5月27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据了解,这是辽宁省的首例状告“120”案。 庭审双方交锋激烈 2002年9月6日,此案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之一 “120”可以不出车吗?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举出5份证词证明事发当日三次拨“120”。被告提供的录音磁带上,只接受到两次拨打的电话。刘旌的父亲刘某认为,女儿因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应急救治,才丧失了最佳的抢救时机。他激动地问,“当患者突发急病求助时,‘120’可以不出车吗?” 沈阳急救中心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当时距事发现场最近的铁西站及和平站没有救护车在家,除此之外,还举证了出诊的病志复印件5份,另有调度记录及录音。 原告的代理律师称,因为“120”向社会承诺的是接到电话一定出车,而不是有车出车,没有车就不出车。 沈阳急救中心代理人指出,“120”社会服务承诺“跨区服务或遇其他意外除外”,这种情况就是考虑到“120”不管配备多少台车、多少医生护士,都不可避免在某一时刻发生车不够用,造成本区无车可派、无医生可出的情况。当时,急救中心已经不具有抢救刘旌的能力。 焦点之二 刘旌之死是“120”不出车造成的吗? 原告代理人表示,沈阳急救中心向社会发出要约,接到呼救电话后,15分钟急救车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刘旌需要急救时,拨打了120电话,却因为没有车而不派车。因而,原告认为沈阳急救中心违约,导致刘旌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沈阳急救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沈阳急救中心的代理人称,刘旌的同事打来电话的时间是12时零1分,刘旌到达第八人民医院的时间最迟不过12时29分。根据八院的病志记载,12时35分已做出刘旌死亡的诊断,是心源性猝死。可以推定刘旌最迟在12时29分送到八院。而急救车的跨区服务,至少要40分钟,刘旌在12时47分才能得到救治,对刘旌来说更要丧失抢救机会。 判决:违约但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120急救中心向社会提供医疗急救服务的承诺,符合法律规定要约的形式特征,一经社会公众的承诺,医疗服务合同即告成立。被告不能拒绝社会公众的承诺,当原告女儿需要救治时,被告未能履行承诺,以附近没有急救车辆没有出诊抢救,其行为是违约的。但是,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原告女儿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出诊急救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现有的证据证明,刘旌发病地区没有急救站,相邻急救站的当班急救车都已出车,跨区调车需更长的急救时间,将会延误治疗,且120急救中心已将此情况告知打电话者,得知此情况单位用车送刘旌去医院,但在途中刘便已经死亡。据此,原告女儿刘旌的死亡与被告违约未能出诊无直接因果关系。 主任记者 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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