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新规定 广告滥用谐音将被视为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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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02:03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杨)昨天,《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在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根据这项地方性法规,广告用语中滥用谐音,如用“好色之涂”宣传颜料,用“制冷鲜锋”推销冰箱等,在8月1日之后将被视为违法。 该法规规定,混淆视听的广告文字如果再出现,将由本市工商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此外,窗口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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