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充装气瓶最高罚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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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06:37 华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雨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特别规定,私自充装气瓶最高罚款20万元。 该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大型游乐设施每日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被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夏天已经到了,质监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注意不要靠近热源和明火,并保证气瓶瓶体干燥,防止曝晒,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敲击、碰撞。另外,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与卧室隔开。燃气热水器应由专业安装人员严格按照厂家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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