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谁说我不是消费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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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08:3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出卖人如果存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未告知购房者而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以及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等5种恶意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舆论普遍认为,高法将“双倍赔偿”这一带有惩罚性的条款扩大到房地产领域中,是对商品房购买者的一种合理保护,也相当于承认了《消法》是调整商品房市场的一个主要法律依据,承认了商品房购买者作为消费者的法律地位。这样,购房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为其恶意欺诈行为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时,法院就再也不能视《消法》而不见,视消费者如无物,口口声声说什么“买房不是消费”、“双倍赔偿于法无据”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而消费者权益需要专门制定法律予以保护,可见消费者相较经营者而言仍然是弱者。既然处于弱势地位,则立法者或司法者可以选择保护你,也可以选择不保护你。他们如果选择不保护,通常的做法是宣布你不是消费者,因此不受《消法》保护,或者说你花钱向经营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因此你的消费行为不受《消法》保护。最典型的例子是,由于商品房开发商的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故意隐瞒等恶劣欺诈行为,购房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者告到法院要求前者双倍赔偿损失,法院却每每以“商品房不在《消法》列举的大型消费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尽管姗姗来迟,但总算确认了购房者一个消费者的名分。以前因开发商的恶意欺诈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购房者与开发商对簿公堂,结果大多数都遭遇败诉。据知情者分析,除了法规不健全外,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有关方面担心,法院不要说按《消法》规定判开发商对购房者双倍赔偿,即便以违约责任判开发商赔付购房者已经发生的损失,一个小区至少几百住户,赔下来也将是一笔巨大的款项,不仅银行有可能收不回发放的贷款,而且一旦引起连锁反应,还会扰乱房地产市场,甚至拖垮房地产经济,“这样的结果是绝对不能允许发生的,所以只能以牺牲司法公正和小业主的利益换取对宏观经济的保护”(引自严小英《杜绝暗箱操作,实现公正透明》,《人民日报·市场报》2001年12月5日)。 政府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司法也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开发商存在恶意欺诈行为,使普通购房者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是小事,而法院如果判开发商双倍赔偿,导致开发商纷纷破产,进而引发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甚至宏观经济的“地震”——这种推论看似颇具大局意识,其实大谬不然。一个国家发展经济也好,发展房地产市场也罢,一个主要目的不就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各种消费需求么?以放任经营者对消费者恶意欺诈为代价,即便真能换来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腾飞,可那又怎么能满足公民的各种消费需求呢? 面对SARS肆虐,政府痛切地意识到,除了抓经济建设,还必须抓公共安全保障、公共危机处理等公共服务。同理,司法机关要为经济建设服务,更要立足本分,为社会公平与司法公正服务。从公共服务的角度看,不但疑假买假者和购房者是消费者,所有知法守法并依法维权——以各种方式“消费”法律——的公民也都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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