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工钱民工将老板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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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08:4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今年3月,在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分公司)诉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行政处理一案中,湖北宜昌市劳动部门胜诉。 2002年2月,10余名建筑工人向宜昌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称中外建分公司项目部拖欠工人工资近20万元,宜昌市劳动监察支队立案调查。经查,2000年8月30日,中外建分公司承包209国道平水至新华C段合同工程,殷友才被公司任命为项目部经理。殷友才却拖欠管理人 在宜昌市劳动监察支队一再交涉下,2002年4月,中外建分公司终于给员工兑付了7万元工资,余下一直未兑付。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员工工资,并加付相当于拖欠总额25%的赔偿费。中外建分公司不服,遂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用工主体。宜昌市劳动监察支队认定此案的用工主体是中外建分公司。而原告中外建分公司却认为其与工程承包人殷友才只是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殷友才与施工人员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中外建分公司与施工人员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所拖欠工资不应由其支付。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中外建分公司以承包人的身份取得209国道C段公路承建施工权利后,与其聘请的工程负责人殷友才签订《项目经理责任书》,殷以原告经营部名义雇佣工人,并组织施工。原告与承建施工的工人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后造成施工人员工资拖欠。被告作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认定拖欠施工人员工资13万余元,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湖北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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