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话题:法学博士叫板停车罚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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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08:4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开车外出办事,停车离开后,却发现挡风玻璃上贴有一张“罚单”(粉色字条,简称粉条)。许多人遭遇过这种“尴尬”,但大部分都只有忍气吞声去交罚款。可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一位正在攻读法学博士的学生却对此说“不”,将郑州市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 近日,这起备受人们关注的首例状告“贴罚单”行为的行政官司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法院以处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判决郑州市行政执法局败诉。 今年3月27日,市民宋德新驾驶车辆去郑州市科技馆办事,并将汽车停放在该单位门口。几分钟后,宋德新回到停车处,却发现自己的车上贴着一张粉色的字条———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机动车违章停放罚款行政行为处罚决定书”,上面写着“占用城市道路违章停放机动车,根据《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现决定对你处以50元罚款”。 正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宋德新,对这张“粉条”提出诸多疑义,他认为,这种处罚方式存在多处程序违法: 首先,自己停放车辆的地方没有明显的禁停标志,法律没有禁止停车的,就可以停。再者,即便自己属于乱停车辆,执法局在处罚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处罚的司机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时,应表明身份,并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司机不在场的情况下,执法局就贴出罚单,剥夺了司机的多项法定权利。 宋德新拿着“粉条”到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但执法局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问题。宋遂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庭上,执法局称原告将车停在科技馆门前,该处不是市主管部门核准的停车场,属违章停车。乱停车辆是执法人员亲眼看到的,违法事实清楚。而且,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直接使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不适用提前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等法律条款。再者,“粉条”上也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处罚行为完全合法。“粉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当场处罚成了法庭上辩论的一个焦点。执法局认为,在乱停车现场作出的处罚就属于当场处罚。而原告提出,罚单上写明受罚的是驾驶员,因此,处罚必须对人,而不是对车。只留下“粉条”,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审理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一审认为,本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象不清,且没有证据证实原告违法行为的存在,法院不能认定该违法行为存在,处罚属事实不清。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遵守的原则。执法局认为简易程序中被处罚当事人不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属于对法律的误解,法院不予支持。执法人员没有履行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等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执法局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其适用《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55条作出行政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基于此,法院判决郑州市行政执法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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