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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悬赏广告引出的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08:4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案人物

   吴明(化名),举报人,因未得到悬赏广告中所承诺的酬金,将公安部门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公安部门超越委托权限 举报人依法获酬金50万

   2003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一期公布了一起案例,辽宁丹东东港市公安局不履行其作出的悬赏承诺被举报人告上了法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东港市公安局败诉。

   1999年12月12日,辽宁丹东东港市发生一起雇凶杀人案。

   案发后,受害人家属拿出50万作为举报人酬金并委托公安局在当地电视台播出悬赏广告。1999年12月19日,当地居民吴明(化名)在其住处发现可疑人员向公安部门报案。

   12月25日,公安部门认为吴明提供的线索有价值,奖励吴明10万元。

   12月26日,根据吴明提供的线索,该案部分主犯落网。

   2001年4月17日,该案审理终结,主犯被判处死刑。

   吴明与公安部门索要被害人家属承诺的50万元酬

   金,公安局以吴明已收公安部门10万元,不能兼得另50万元为由拒付。

   2001年3月21日,吴明一纸诉状将丹东东港市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诉请东港市公安局给付悬赏酬金人民币50万元。

   丹东市中院一审判决:公安机关已支付给吴明10万元人民币作为酬金,已经履行了悬赏广告中确定的义务,吴明的要求不能成立。

   辽宁省高院二审认为:广告中的悬赏行为,实际上是受被害人家属的委托行为。被害人家属的本意是以50万元人民币直接酬谢能够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帮助公安机关迅速破案。东港市公安局在悬赏广告中规定了其他悬赏情形,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授权或委托。东港市公安局的行为超越了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权限,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东港市公安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人民币40万元给付吴明。

   2003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一起案例,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公安局不履行其作出的悬赏承诺被举报人告上了法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东港市公安局败诉。服刑犯人受雇杀人

   1994年的一天,居住在辽宁丹东地区的商人宋杰在返家途中被人用枪击伤。事后,宋杰怀疑是自己生意场上的对手李贵(化名)在背后指使他人所为,总想找个机会报复,一直未能得逞。

   1999年6月,宋杰找到其小舅子黄河讲述了遭人枪击的事儿,宋杰分析此事肯定与李贵有关。

   黄河,辽宁省东港市人,曾因利用虚假合同诈骗他人财物被判处徒刑。1996年6月,身患传染病的黄河在保外就医期间再次与他人利用私刻公章诈骗并携款潜逃。

   宋杰、黄河经过研究,决定由宋杰出资2万元人民币,由黄河帮忙雇人对李贵实施报复。为了让黄河熟悉李贵,宋杰为黄河指认了李贵的住处,同时还给了黄河1.9万元的“活动经费”以及一支五四式手枪和十余发子弹。

   1999年11月,黄河找到朋友于仁庆(在逃),谎称自己有一个仇人,希望于仁庆能帮忙找人给“摆平”。黄河告诉于仁庆事成之后给其“帮忙费”两万元。于仁庆问黄河:“仇家是要死口还是活口?”黄河表示:“死活都行。”有了黄河的授意,于仁庆找到高松、曲有健实施犯罪行为。

   高松,1969年出生于辽宁省普兰店市,因抢劫罪被判刑七年,1995年7月刑满释放。曲有健,1971年10月出生于普兰店市,1989年因抢劫罪被判刑三年,1992年3月刑满释放。

   于仁庆带着高松、曲有健两人到东港市,黄河当场表示:“不管死活,就两万元钱。”谈妥价钱后,黄河带领二人指认了李贵本人和李贵的住处。1999年12月11日、12日早上8时左右,黄河两次带枪和高松、曲有健开车来到李贵住处附近伺机动手,均因李贵没出现而未能得逞。12月12日17时左右,黄河、高松、曲有健再次来到李贵家附近埋伏并发现李贵,为了稳妥起见,黄河与高松开车来到饭店门前,经辨认在饭店里吃饭的正是李贵。于是,黄河将车开到附近的胡同里,把手枪交给高松,自己在车内接应。18时20分,李贵吃完饭一个人从饭店里走出来,高松提着枪迎面走去。

   李贵凭着直觉发现情况有些不对,转身便跑,高松朝着李贵的背部就是三枪,李贵当场死亡。高松见事已办完便和曲有健两人逃回车里,黄河开着车将二人送到姐姐家闲置的住宅里藏匿起来。

   为了毁灭证据,高松将手枪藏在了该住宅的炕洞里,剩余的3发子弹被高松扔进了下水道中。广告悬赏缉凶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开始着手侦破此案。

   为了抓住凶手,被害人的亲属决定出资50万元,希望公安机关发布悬赏广告尽快将凶手缉拿归案。在征得被害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东港市公安局于命案发生的第二天,通过东港电视台发布了悬赏广告:1.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酬谢人民币50万元;2.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3.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侦破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4.凡是能够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刑事责任;5.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

   1999年12月13日,被害人家属将5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东港市公安局,该广告在东港电视台连续播放。

   悬赏广告播出的时候,黄河也没有闲着。案发第二天,黄河便安排自己的前妻和朋友张某(另案处理)将高松和曲有健送往曲有健的岳父家藏匿,并让前妻给两人拿500元生活费。几天后,黄河分别给了高松、曲有健1万元和9千元,同时黄河将作案手枪扔进了鸭绿江中。

   悬赏广告播出后,一名叫吴明(化名)的普通市民在案发的当晚发现其租住房的房主领来两个人到东侧的杂物房里藏匿,形迹十分可疑。

   1999年12月19日,吴明将这一重要情况告诉了自己在公安机关工作的亲属。12月21日,该亲属向东港市公安局局长作了汇报,公安机关派人向吴明了解情况。

   12月25日,根据吴明提供的情况以及大量的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得出结论,认定吴明提供的线索确与“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有关,并决定按照悬赏广告的第二条奖励吴明人民币10万元。吴明在领取奖金时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明:“今收到市公安局用于奖励我提供‘12·12’枪杀案线索预付金10万元,如果我提供的线索与此案无关,则全部返还公安机关。”

   1999年12月26日零时,在公安机关的严密布置下,宋杰、黄河先后在东港市落网,闻到风声的曲有健、高松外逃。

   2000年1月4日,曲有健向吉林省图们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高松于当日被抓获。

   2000年6月8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宋杰、高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合并判处黄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曲有健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除曲有健服从判决外,其余三人全部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01年4月1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辽刑一终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7月3日,宋杰、黄河、高松在丹东市被依法执行枪决。举报人状告公安局

   就在这起轰动辽东半岛的特大持枪杀人案的凶手全部落网时,吴明开始与公安局交涉,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悬赏广告兑现50万元的悬赏承诺。

   为了怕别人认出自己,吴明每次到公安局交涉时都要“化妆”一番或是由亲属陪同前往。据吴明介绍,在此期间替他到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亲属家遭到不明人员的枪击。经过多次协商直到2001年3月,东港市公安局与吴明之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01年3月21日,吴明一纸诉状将丹东东港市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向法院提出判令东港市公安局给付悬赏奖金人民币50万元,公安机关未能尽到保密义务,致使吴明和亲属遭受到人身威胁所产生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

   2001年8月16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吴明的申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丹东东港市公安局辩称,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的线索和证据并不全是吴明提供的,吴明对于被害人家属的酬金和公安局的酬金只能获得其一。由于公安局已经按照悬赏广告的第二条内容支付了举报人10万元人民币,吴明就不应再获得被害人家属的50万元酬金,其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东港市公安局在为破获“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发布的悬赏广告中明确表示,要对提供有关线索和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人给予一定数额的报酬。悬赏广告中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区别破案线索的不同情况,对提供线索人给予不同数额报酬的声明,二者不能兼得。吴明提供的线索符合悬赏广告中的第二条规定,故吴明应当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取得悬赏报酬。在公安机关抓捕前已经支付给吴明10万元人民币作为酬金,收到钱款后,双方没约定还需再支付被害人家属的50万元酬金。因此,东港市公安局已经履行了自己在悬赏广告中确定的义务,吴明的要求不能成立。此外,关于吴明提出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明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510元由吴明负担。吴明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

   吴明在上诉状中称,其提供的线索是破获“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的惟一线索。悬赏广告中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的酬金与被害者家属提供的酬金二者不可兼得,东港市公安局拒不支付被害者家属提供的酬金,违背了悬赏广告中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此外,由于东港市公安局没能按照悬赏广告中第五条的规定对提供线索人严格保密,使吴明和其家人的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吴明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东港市公安局向其支付被害人家属提供的酬金5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02年3月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主要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则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本案中东港市公安局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发布的内容属于悬赏广告。广告虽然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发布的,但是悬赏的报酬却是由被害人家属提供的,广告中的悬赏行为,实际上是被害人家属的委托行为。被害人家属的本意是以50万元人民币直接酬谢能够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希望能够有助于公安机关迅速破案。被害人家属并没有明确表示可以区别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不同情形,给予举报人不同数额的酬金,也没有表示可以将该报酬用于办案或者奖励办案人员。东港市公安局在悬赏广告中规定了其他悬赏情形,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授权或者委托。东港市公安局的行为超越了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权限,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吴明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吴明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明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丹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东港市公安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人民币40万元给付吴明;驳回吴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1020元,由东港市公安局负担16816元,吴明负担4204元。

   至此,这桩全国首例因被害人家属悬赏广告而引发的诉讼终于落下帷幕。由于本案的典型性,2003年2月末,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司法判例。(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上网,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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