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违约我退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08:52 天津日报 | ||
“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解释”明起实施,明确规定:有关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视为“要约”,开发商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讯 (记者胡然)最高法院近日公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有关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视为“要约”,开发商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昨日,本市居民王女士认为开发商严重违背当初约定 王女士说,2001年底,她与本市开发区显光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房屋位于河东区昱发园小区2号楼3门,房款为27.3万元。由于是期房,在签订合同时,她无法见到已实际建成的商品房,但在开发商所提供的售楼宣传材料中显示:她的商品房面向的是一片广阔的绿地和小区的公共花园。她正是看中了这个优质的周围环境、房型以及相关配套设施才决定购买。但是,去年5月入住后,她发现不但宣传的绿地大面积缩水,而且后期建筑也将严重阻挡房子的正常采光。此外,在通往小区中心花园的路上,还被开发商加盖了一堵高墙。现房环境与购房时的宣传如此大相径庭,让王女士很失望,立即找到开发商要求解决,但是开发商却避而不见,直到目前也未予解决。为此,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将房屋退还被告,并返还她全部购房款。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最高法院出台的解释明确规定,尽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在宣传中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购房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王女士的情况应适用上述解释规定。
订两性学堂,打开性爱心门,赢取彩信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