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告委托人讨律师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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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10:46 南方都市报 | ||
事务所告委托人讨律师费 东莞法院一审判决事务所承担风险代理责任,退还已收律师费 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律师事务所将其委托人告上法院,要求委托人支付6万元律师费,委托人则反诉律师事务所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21万元。日前,东莞市人民法 事件 签订风险合同输了官司 1999年8月,从香港来内地发展事业的李先生,与生意伙伴发生股权纠纷,李先生与东莞市金×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总律师费为50万元,分三次付清,即在立案时付15万元,开庭审理时再付15万元,官司最终胜诉后结清余款;作为律师一方,如果官司输了,律师分文不得。 签约后两天,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李先生也依约支付了15万元。1999年12月,东莞中院对李先生的股权案作出判决,因“原告没有提交对方当事人的详细资料,又经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争论 谁负责双方各有说辞 之后该律师事务所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继续支付15万元。 2002年8月6日,东莞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该律师事务所称,他们已经尽到了律师职责,官司最终输了是李先生没有提交详细资料,又没有出庭导致的。 而李先生则提出反诉,说官司中律师代表着他,如果该所律师出庭了,法院也不会以原告未出庭驳回起诉,由此推知该所律师根本就没有出庭。同时,李先生还指出,官司输后,该所还故意隐瞒,导致他失去上诉的机会。并且,双方约定的是“风险代理”,官司最终输了,该律师事务所应该依约将已收的律师费退回,并返还59800元诉讼费。 法院 律师未尽责任应承担风险 东莞市人民法院于5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官司赢了律师费50万,否则律师分文不得”。而且,该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立案时应该预见到没有这些资料会承担被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但该律师所仍然与李先生签风险代理合同,并草率应诉,最终导致官司输掉。因此,法院判决该律师所将已收的15万元律师费、59800元诉讼费退回给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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