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22条服务非公经济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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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12:49 云南日报 | ||
昨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22条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措施,涉及执法、公安行政管理与服务、监督保障三大部分。这些措施从6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将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服务非公经济的关系,注重公安机关执法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防止“查处一起案件,搞垮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带来一系列社会 为使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在平等的外部环境中,通过有序竞争共同发展,上述执法和管理服务方面的规定,公有制企业参照执行。《规定》还对全省公安机关及民警作了一些义务性的规定,如重大执法行为应报请县级以上党委政法委同意或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同意等,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建立并落实定期联系非公企业制度,帮助非公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保卫组织,组织非公企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并规定严禁“四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严禁向非公企业推销或指定产品。 对公安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和各级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规定》公布了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的对外电话———0871-3053110,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组织专人及时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处理,查办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分别于3日内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执法《规定》要求全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偷税骗税、制假售假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扰乱非公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涉及非公经济的刑事案件,立案前应认真审查;到非公企业办案,应公正文明执法,慎用强制措施,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非公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一般违法和轻微犯罪,依法可不予以处罚的,尽量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解决; 对外省公安机关来人来函要求协办涉及我省非公企业主要人员的案件,应严格审查,符合法律规定需予以协办时,还应遵守我省服务非公经济的相关规定。 管理和服务以“保护合法,限制非法,尽量放开,促进发展”为宗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的检查外,公安机关不得随意进入非公企业检查。依照上述规定确需检查的,应当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民警证件。检查挂牌保护的非公企业,还必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同意。 严禁对同一非公企业的同一事项重复检查,为非公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放宽非公企业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办理户口、出国(境)证照的审批条件和出入境签证等方面的条件,延长护照有效期限,缩短办证照时限。 取消在非公企业自用机动车辆车身上喷涂广告(企业标识)的限制;放宽非公企业人员学习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辆检验、驾驶员审验的条件,对持有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的非公企业负责人和高级技术人员,允许其在我省范围内异地年检年审; 鼓励和支持非公企业开展境外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活动等。 胡建芳许亮(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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