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有了“利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12:52 南方日报 | ||
广州中院先行一步提供实践经验 业主维权有了“利器” 本报讯 (记者/戎明昌通讯员/邬耀广杨晓梅)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开始生效。前日,笔者从广州市中级法院了解 广州市中级法院王敏副院长介绍,改革开放后广州市的房地产案件不断上升,华侨房的发还、房地产的征用拆迁、房屋的租赁等纠纷都涌到了法院。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广州中级法院作出了不少有建设性的探索,该院在合法合理范围内作出的判例,许多与此次的司法解释相吻合,不少的实践和调研为司法解释条款的制定提供了实践经验。 即将生效的《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重要承诺,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判决的一个案件,就依法判决做了虚假广告的开发商承担了赔偿责任。事情起因于1998年,许先生与广州市番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某花园200平方米的物业;可当他乐滋滋地搬进新家后,他发现小区没有宣传资料里描述的地下车库、运动场等公共配套设施,他觉得自己上当了,协商未果后就到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反合同的违约赔偿金20万元。一审法院判他败诉,官司打到了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在2002年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1万元给许先生。
订两性学堂,打开性爱心门,赢取彩信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