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银行“蛀虫”挪用公款炒股谋私利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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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15:13 新华网 | ||
广东肇庆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原中国人民银行肇庆支行行长林淇汉等四人被判有期徒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支行的广东资金融通中心肇庆办事处自1993年12月设立以后,利用公款炒股积累了大量帐外资金。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赖坚华根据林淇汉的授意,指使罗肖琼、游小青将办事处的“肖宏梅”、“何金海”两个帐户列为 1998年5月,赖坚华、罗肖琼、游小青将办事处的帐外资金500万元借给虞卫刚炒股,虞卫刚归还本息后,赖坚华扣下了虞卫刚炒股利润人民币94万元,并于1999年10月将该款存入另一名为“刘国”的帐户,用于炒股和支付不能正常报销的费用。 2001年2月,赖坚华、林淇汉决定私分“肖宏梅”、“何金海”两个帐户里的公款,便指使罗肖琼、游小青从办事处的以上三个帐户里提取人民币300万元,并对三个帐户作销户处理。事后,林淇汉分得150万元,其他三人各得50万元。 事发后,林淇汉、赖坚华、罗肖琼、游小青退出全部赃款,赖坚华主动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淇汉有期徒刑13年,赖坚华有期徒刑12年,罗肖琼、游小青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 案件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记者 肖文峰)(来源: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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