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翻新报废气瓶最高可罚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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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1日03:21 信息时报 | ||
广州今起实施《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应由充装单位提供并全面负责安全问题 本报讯(记者何雪峰 通讯员左立宏)昨天,记者从广州市质监局获悉,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今起实施。《规定》中指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翻新报废气瓶、乱充气瓶等行为将被处以1万~3万元的罚款。昨天,广州市质监局表示今后将按该《规定》监管气站。 气瓶充装单位提供气瓶 据介绍,《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加强了对气瓶充装站的监管力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取得许可证的充装单位必须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在进行气瓶充装经营过程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并且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还要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报废销毁。 不抽残液充气最高罚3万 据了解,气站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气,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6种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1万~3万元的罚款。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气瓶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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