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办的经济实体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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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1日07:25 楚天金报 | ||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济实体申请免税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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