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一张收据保住了鱼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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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1日07:47 解放军报 | ||
济南军区某大队战士小王近日沉默无语,干工作也不如以往积极了。细心的指导员与其谈心,小王终于说出了自己的心事。 原来,小王的父亲日前来信说,家里承包村里的鱼塘,3年承包期限还未到一半,村里却以要将该鱼塘的一部分作为宅基地划给别的村民为由收回该鱼塘。小王的父亲找到村委员会主任交涉,对方却说,鱼塘是村里的财产,村里想什么时候收回就什么时候收回,再说当初 听了小王的话,指导员觉得村里的做法不对,但又说不清错在哪里,就将情况反映到大队政治处。政治处指派法律专业毕业的张干事负责处理此事。张干事经与小王家人电话联系得知,村里曾给小王的父亲开过一张写有“今收到王菖菖承包鱼塘第一期预付款3000元,三年承包期满再收余下3000元”的收据。张干事认为,这张收据能证明村委会与小王的父亲之间存在着3年期限的鱼塘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于是,他来到小王的家乡,给村干部讲有关法律规定,指出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干部们明白了法律规定后,于是放弃了收回鱼塘的打算。(郭延坡、桑明礼) 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殷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只有以下法定的事由出现,当事人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例中,小王的父亲虽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正式的承包合同,但村委会为他开的收据明确了小王父亲承包了村里的鱼塘、承包期为3年、承包费为6000元、付款方式为分两次付清等内容。因而这张收据具有合同的效力,足以说明小王的父亲与村委会存在着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只要在小王的父亲承包期限内没有出现合同法规定的上述法定情形,村委会就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解放军报 2003年06月01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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