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今日正式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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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1日08:33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王京涛】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商品房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后,本报开辟专栏对这一读者关注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度解析。读者表示,通过阅读本报的系列报道,他们知道了该如何更好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从今天开始,《商品房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将正式施行,但由于恰逢周末,法院将在明天正式受理该类案件的诉讼。本报说法热线将继续关注商品房纠纷维权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由多种原因产生,但法律界人士认为,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的合同形式是由开发商单方面预先拟订、未进行互相协商的格式条款,这也就注定了其在适用过程中有可能附带一些不平等、不合理或有失公正的条款。对于该条款,通常从社会公众理解的角度、符合公平与合理的角度来解释,且原则上规定,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在具体实践中,购房户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还有可能因此遇到房屋面积、房屋产权证、房屋配套设施、房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将使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过程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更有利于商品房买卖关系中相对弱势一方,即加强了对购房人合法权益被侵害时的司法救助。 在诉讼过程中,购房户绝不能忽视证据的搜集和取得,民事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证据搜集得越全面就越有利。那么应该搜集什么样的证据呢?一句话,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书面文字、票据以及房屋销售宣传材料等都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对一些容易灭失的证据还应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保留为宜,或者委托公证机关做出公证书,这同样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虽然购房户可以进行一些简单的诉讼行为,但最好还是要请法律工作者做代理,因为毕竟他们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这样才能更有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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