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矿业公司产权转让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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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1日10: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政府部门一纸文件,企业性质瞬间能改变? 安徽皖北矿业公司资产总额2.23亿元的三座煤矿以及地下储量达2000万吨的煤炭资源,被政府作价6000万元,强行卖给了一位私营业主,引起该公司上千名股东的强烈不满。本报去年8月31日以《县委、县政府有权卖股份制企业吗》为题,披露了这一罕见的侵权事件。 2002年11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皖北矿业公司产权转让行为无效,《产权转让合同》予以撤销。 濉溪县政府不是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是采取了错上加错的做法,擅自强行把股份制性质的皖北矿业公司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以为一旦成为“国有”性质,政府就有权出售了。 县委、县政府某些领导决定,以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名义下文,免去由全体股东依法选举的董事长胡庆丰和总经理汤德东的行政职务,并任命县煤炭局长张玉明兼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此同时,濉溪县工商局依据县委“退还职工股金和集资款”后皖北矿业公司有效资产便成为“国有资本金”的文件,及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已“免去皖北矿业公司董事长胡庆丰职务”的文件,作出皖北矿业公司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张玉明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并重新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张玉明在明知三座煤矿产权转让后北皖矿业公司已成为一个资产处置殆尽的空壳,仍以2240万元进行了虚假资产注册。 政府部门一纸文件,企业性质瞬间改变。但皖北矿业公司1000多名股东却不同意,他们决定用法律手段,把原本属于自己的企业要回来。2003年2月9日,皖北矿业公司原董事长胡庆丰委托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将濉溪县工商局、濉溪县政府、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濉溪县工商局在皖北矿业公司既没有申请变更企业类型、又没有权威机构认定:“该公司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便以“股金退还股东、剩余资产均属国家所有”为由变更公司企业类型,显然依据不充分,程序违法。且该行为作出,意味着皖北矿业公司的现有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实质上对该公司的产权进行了认定,有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中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 法院认为,濉溪县工商局认可皖北矿业公司退还股东股金,必须涉及公司股东出资额增减变动,而其在法定验资机构没有出具国有投资部门相应出资的验资证明时,仍核准公司注册资本不变,显然相互矛盾,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皖北矿业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这一法定文件,以及原法定代表人胡庆丰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但县工商局却依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明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授权经营意见、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任免文件,进行核准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显然与公司章程不符,未进行实质性审查。 据此,淮北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濉溪县工商局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的变更安徽皖北矿业公司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和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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