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6月1日电(广东频道记者 李南玲) 原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徐士荃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一案前日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现年57岁的徐士荃原系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中旅”)常务董事、副总经理(正厅级)。公诉 机关指控称,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期间,港中旅曾决定向香港伟柏控股公司购买深圳“伟柏花园”房产,1997年下半年到1998年期间,港中旅又与伟柏公
司合作开发深圳“温莎广场”地产项目。伟柏公司董事长冼伟(另处审理)为了拉拢徐士荃,让其为以上项目给予支持,于1998年期间多次送钱给徐士荃,其中港币50余万元、美元2万元和人民币20万元现金。徐士荃在冼伟多次送行贿现金后,对港中旅与伟柏公司之间的有关合作项目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并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在港中旅付清“温莎广场”投资款、为伟柏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以及伟柏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等业务中往来中,为冼伟提供了支持。作为分管和经办华商银行股份转让工作的港中旅常务董事、副总经理,徐士荃还在港中旅决定出售华商银行30%股份、香港世纪财务公司有意收购的情况下,接受了世纪财务公司老板丘某的贿赂共计港币现金60万元,并利用职权为丘某修改原《股份转让协议》、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供支持。据此,港中旅先后两次向世纪财务公司支付了总计3000万港元的赔偿金,给港中旅造成了重大损失。此外,徐士荃在1991年9月担任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行长期间,批准为海南和邦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先后提供了总金额(折合人民币)为5亿多元的贷款,截止2002年8月31日,和邦公司尚欠海南交通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亿多元。在给和邦公司批准贷款的过程中,徐士荃未经交通银行总行批准,私自决定以海南交通银行的名义持有英国海口高丰综合炼油厂有限公司5%的股份,并代表海南交通银行出任高丰公司的执行董事,徐士荃以领取董事津贴作为手段,分12次从高丰公司收受了共计184万元港币现金。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士荃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徐士荃出庭过程中情绪始终比较稳定,对指控其收取冼伟贿赂过程基本无疑义,称辜负了组织的培养信任,对不起公司和家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在其余两项指控的陈述中暗示自己有冤屈,请求法庭考虑从轻判处。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责编/崔凌云)(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