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充气瓶最高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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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1日14:48 羊城晚报 |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今天起正式实施 本报今天消息 乱充气瓶者最高可罚款3万元!作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从今天起正式实施,这将更有效地规范日益庞大的液化煤气供应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涵盖了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等各环节,对气瓶检验机构的工作也提出了行为规范,明确了各方的责、权、利。按照该《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存在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气瓶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还明文规定,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等行为,行为当事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暂停营业,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彭小军左立宏) (yan/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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