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措施”拖延不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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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2日02:08 京华时报 | ||
作者: 毕舸来源: 工人日报 5月9日至11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发三道紧急通知,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5月20日,北京市政府正式发布“救市”政策,几乎囊括了此前发布的一系列单一行业的优惠措施(详见本报5月21日05版)。但据《财经时报》5月24日报道,北京市财政局一位官员介绍,有些优惠政 中央政府对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其实是一种基于政府理性和维持社会有序运转的“投资”。政府期望通过部分税收权利让渡,让受到冲击的企业在外部“输血”援助下完成后续的自我“造血”功能,渡过难关,避免企业陷入困境、职工失业等不利情况,减少社会成本的更大付出。 既然我们称中央税收优惠政策为“紧急措施”,是因为这些措施具有明显的时效性,无疑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惠及企业。因为企业内部经济运行规律中相当重要的一条就是“投资”的绩效考量:不同时机的“投资”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回报”。政府效率也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政府效率越高,企业成本越低。本来按照中央的紧急政策,企业可以于当月享受一定的退税待遇,但如果由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不高而造成退税拖延几个月,这相当于变相占用了企业的社会资金,对此时急需资金补充缺口的企业十分不利。 同时,这种拖延也是对政府投入的隐性浪费。如果某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迟迟“按兵不动”,或者因为工作效率低下造成政策的滞后,那么企业的损失程度就会进一步加大,此时政府投入的补贴政策效能可能就远不及当初,或者反过来说,此时政府必须有更多的投入才能达到当初同样的效果。 当损失不可避免的时候,企业对政府紧急政策的期望落脚点不仅仅在于政府出台政策力度有多大,补贴额度有多高,更在于政府的工作效率以及政策的落实到位等“软性效果”,而且后者往往是前者的基础所在。如果地方政府或者职能部门不能及时落实中央政策,那么再好的政策也会使效果大打折扣。所以我们常说良法还须善用,就是这个道理。 摘编自《工人日报》5月29日 文/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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