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七日点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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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2日07:52 杭州日报 | ||
15岁儿郎撞新刑法“枪口” 新闻:据辽沈晚报报道,就在“六一”前两天,一名未满15岁的沈阳市某中学初二学生,被苏家屯区检察院正式批捕。记者在看守所见到他时,他竟惊讶地说:“我这还算犯罪吗,我让爸爸赔钱不行吗?我还得上学呢,你们快点办案。”天真的他竟点燃该区一家玩具厂的仓库,致使1500多米、价值5.4万元的玩具材料烧毁。在看守所里记者问他为什么要放火 点评:按照新《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6周岁的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等罪当负刑事责任。而且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这是一条普法新闻,是对新《刑法》的实例注解。提醒所有的家长和孩子,法律是越来越严明了,孩子们不要因为自己“不得劲”就玩“火”。家长也不要认为反正孩子还小,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而放任自流。 救人一条命索要感谢费 新闻:据新快报报道,5月24日下午,年仅8岁的卢维在长江长化码头玩耍时不慎落江。危急关头,河沙老板李某气喘吁吁跑来,一个猛子扎入江中……经过数分钟奋力施救,李某终于将惊恐万状、浑身发抖的落水孩子救上了江岸。当晚6时许,卢维母亲刘维碧赶到江边,为表谢意,刘母当即让孩子跪下认李某为干爹。李某却对刘母说:“你10万元也买不到你孩子的命,你必须给我付1000元感谢费,并赔偿我进了水的手机和手表。” 点评:这倒是蛮新鲜的,主动索要救命钱。但你又不能说他无理。从法律上讲,他要求受益人赔偿财物损失费也是合理的。这给“见义勇为者”又丰富了一种含义,也给法律出了一道新题目。我觉得仅从道德规范来考虑是不够的。 看客起哄“催”轻生者跳楼 新闻:据武汉晚报报道,在几百名看客的起哄声中,湖南湘潭一位本来可以回心转意的轻生者,最终却从高高的楼顶决然跳下。详见杭州日报5月29日国内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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