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交换提速判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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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2日10:53 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长沙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雷律师最近觉得,在岳麓区法院打刑事官司比以往快多了。这是因为,岳麓区检察院自今年3月份在我省率先推行了“证据开示”制度,也就是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就交换各自所获取的证据,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也使得审判更加透明化。 不久前,岳麓区检察院对被告人胡嘉星、邹文等6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起公诉,此案案情复杂,涉及的证据也很庞杂,光案卷就有18册,涉及的增值税发票有100多张。该案 据了解,以往,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证据开示”只是在一般民事案件中被引用,而刑事案件则从来都是拒绝“证据开示”的。2002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成为全国第一个“吃螃蟹”的集体,他们率先就“证据开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而岳麓区检察院则在我省率先推行了此项刑讼改革,实施两个多月以来各方面都表示认同。(颜开云 彭 君) 律师点评: “证据开示”这种表述在国内听得还不多,而在欧美发达国家,“证据开示”早在几年前就已用于刑事案件审理。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后、开庭审判前,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互相开示案件有关证据的一种活动。其目的旨在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同时,庭审时,由于适用证据开示,辩方已提前知悉控方在法庭上所要列举的所有证据的种类、证据所要证明的具体内容等。因此,法庭上,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公诉人只需简化举证,即只宣读证据所要证明的主要内容。而对控、辩双方存在异议的证据,则按一般原则逐一详细举证。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贺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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